2021-03-3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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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查抄事情中,湖南证监局发明公司存在以下举动:
一、未对基金产物“玉水一号应收账款转让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玉水一号”)举行风险评级。
二、未由“玉水一号”全部投资者书面答应切合及格投资者条件。
三、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陈诉。
四、公司微信公众号帮助关联公司杭州鹰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然宣传购置产物的有关信息,作为“玉水一号”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限期届满且未延期的情况下,未根据合同关于基金产业清算的约定,建立基金产业清算小组,制作清算陈诉并发送给投资者,未履行恪尽职守、审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举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干划定。根据《暂行措施》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羁系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