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6 11:33:02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一些稳赢的官司,瞬间转向败局。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悲凉。
在这些离婚案里,男女双方至少有一套婚房写在男方名下,都是在婚后购买的。有些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有些是夫妻二人赚钱买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正是这种该死的常识,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地雷。
小芳,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人生最大的目标是嫁到一户好人家。她嫁给小刘后,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于是干脆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时,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每个月还能拿到一万元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反正到了月底,小刘会帮她还钱。结婚三年,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是他父亲出钱买的。
小芳的闺密对她羡慕至极——嫁了个好人家,有三套房子,人生简直太完美了啊!
好景不长,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离婚,终将要上演。
小芳说:“我问过律师了,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我可以分一半。”
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你出过一分钱吗?你赚过一分钱吗?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你连儿子都生不出来,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是零!是零!”
小芳说得对吗?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
她说得没错,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插图]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尽管这三套房子都是她丈夫的父亲出钱买的,但都是对他们夫妻俩的赠与,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意外,官司打下去,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
可偏偏在官司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其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这三套房子由小刘的父亲出资,写在小刘名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每个月领的钱只够夫妻俩花,根本没有积蓄,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此时,小芳将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类似的案例有很多。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家买房子,当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旨在消灭依附型婚姻,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在这个美好愿景里,出资方家庭自然可以松一口气。甚至,有一种声音说:人家父母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离个婚就被分走一半?不劳而获,离婚致富,这岂不成了穷人对富人的合法打劫?
从长远发展来看,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一些已经当了几年甚至几十年家庭主妇的女性来讲,这是一种对婚姻安全感的挑战。她们当初甘愿当家庭主妇,是因为她们觉得即使离婚了也能得到一半财产。如今她们听到了另一种声音: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跟你们无关,你们要自己买房,你们要出去找工作,你们不能窝在家里!
十年没工作的女性,现在要出去工作,毫无疑问,她们将面临十分残酷的就业竞争。这是不是太残酷了?
如果结婚之前,她们就能未雨绸缪,恐怕一定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吧?又或者,她们根本不会选择跟这些“好吃懒做啃老”的“小刘”结婚吧?
2011年,女性在离婚案中陷入了被动,是因为新司法解释来得太迅猛,把那些沉迷于依附型婚姻里的女性打击得措手不及。如果将来“进城”的女性,不吸取教训,那就真的要吃哑巴亏了。
本文节选自《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作者:吴杰臻,欢迎关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禁止随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