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9:56:04
签了两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这样做违法吗?来看看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莫某某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奈纳卡斯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
入职当日,莫某某与奈那卡斯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奈那卡斯公司向莫某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
同日,莫某某向奈那卡斯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2015年9月9日,奈纳卡斯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015年9月9日,莫某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奈那卡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一)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奈那卡斯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二)驳回莫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
莫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另查明,莫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领取至2015年8月,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5元。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某与奈那卡斯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奈那卡斯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莫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奈那卡斯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莫某某与奈那卡斯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奈那卡斯公司应当按照莫某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莫某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奈那卡斯公司向莫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奈那卡斯公司应向莫某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一审法院判决奈那卡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莫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4090元。
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莫某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莫某某主张奈纳卡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奈纳卡斯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7日向莫某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莫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及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书面异议的形式二次要求奈那卡斯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奈那卡斯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其次,莫某某于2009年9月9日入职奈那卡斯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莫某某在奈那卡斯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奈那卡斯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莫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莫某某主张奈那卡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奈那卡斯公司只须向莫某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补偿金数额正确。奈那卡斯公司主张只应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某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莫某某关于奈那卡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莫某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